民间借贷借款纠纷主体问题
发布时间:2021-01-21 18:04:20
阅读:次
来源:滚焊机厂家
借贷网讯 纠纷的产生带来很多麻烦的同时,也要分清主体问题在哪里,曹某与刘某签订了借款合同,借款为50000元。这笔借款刘某给予周某使用。于是周某在借款的使用人后面签名。后来,债权人曹某想追还借款,但债务人刘某已经离开,致刘某的债权无法实现。于是债务人曹某向使用人周某追要这笔借款未果。
本案审理的过程中,还是要找到主要矛盾的存在,于是曹某将刘某、周某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,认为借款的使用人应当有还款义务。 周某是否具备本案主体资格。 任何法律关系都存在主体,客体,内容。
在法律词汇中,是怎样来定义双方的关系的呢?在民事法律关系中,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必须是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。享有权利的一方叫债权人,负有义务的一方叫债务人。周某是该借款的使用人,即不是债务人,也不是担保人。与曹某不构成权利和义务关系。也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来证明使用人能作为义务主体。
对于本案,也最终审理如下,故此,笔者认为周某不具备本案义务主体资格,所以周某也就没有还款义务,我认为如果把周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能会更恰当。他与债权人没有直接的借贷关系,也不是向债务人所说的周某有还款能力就应当由周某来还款的说法,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